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
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
(一)商品房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
(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监管账户的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
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一致。
三、监管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资金监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监管机构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馈至监管机构。
房未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监管银行应停止办理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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