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账户内结算。
法律
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监管账户的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的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
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财务专用章与房地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致。
法律分析:一般资金管理账户进出帐都会有银行监控的,所以他的每一笔银行流水,只要想查是都可以查的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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