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无锡购房政策官方首次解读****一、无锡购房政策根据2020年8月30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在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异家庭购房套数的限制,规定夫妻离异后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计算。也就是说,在离异之日起2年内,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1套商品住房,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凳则粗庭名下在本市市区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市区限购区域内均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满足合理住房需求的同时,防止通过“假离婚”手段获取购房资格。
对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限制转让的时间仍为2年,但对市区(不含棚户区改造重点地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进行了调整,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后可以转让,但必须满5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满2年但不满盯轮5年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备案时间在发文之日(2020年8月30日)及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的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未作调整,“刚需住房”居民不受新政策影响。但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60%。
更多政策详细解读点击gt;gt;gt;
政策来源:
一、调整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和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
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加大定销(限价)商品房筹集力度。
年内筹集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定销(限价)商品房等低价房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整治。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枣镇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资金通过现金分期、消费贷等非正常渠道进入房地产领域,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六、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分区调控目标任务,参照市区政策出台相应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调控目标的实现。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于2017年9月25日24时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或购房款并能够提供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限购政策调整自2017年9月25日24时起执行,购买住房及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3、符合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已建立社保关系的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含硕士)。
4、江阴、宜兴户籍居民在市区购买住房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以上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注:补缴社保只能是由用人单位发起,只能补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部分,自提出补缴申请时往前推算2年时间内,具体以劳动检查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6.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7.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及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以上服役或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8.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9.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
10.凭**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通过继承取得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3、非无锡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是,提供自购房之日前累计2年(含)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江阴、宜兴缴纳2年(含)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的非无锡户籍无房家庭,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
问题1:已经上市的安置房是不是也隶属二手房的范围,外地人购买是否也需要交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符合上市条件的安置房也是隶属二手房的范围,是无锡存量房的一种。
问题2:都非无锡户籍的夫妻双方如果其中有一方满足2年或以上的社保或个税条件,一方不满足,现要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夫妻双方名字都要在房产证上,是否可以?
答:限购对象以户籍居民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非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以房产共有方式购房的,所有购房人都要符合限购政策。
问题3:现将无锡已有的房产赠予给外地户籍的亲人,其亲人在无锡未缴纳过社保或个税,是否可以操作?
答: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父母子女属于直系亲属。
问题4:无锡不限购的区域,外地人买房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答:不限购的区域还是按照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外地人在无锡可以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不需要提供社保或个税证明。
问题5:夫妻有一方是本地人,一方是外地人,怎么办?
答: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暂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认定。
问题6: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哪些情况不计入限购套数?
答:上市交易前的定销(限价)商品房、征地**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用房不计入限购套数。
问题7:在本市上学的大中专在校生,在本市无住房的,凭单位出具的2年(含)以上学习证明,可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本科生符合条件吗?
1、不管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外地人仅允许购买一套
不管是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政策均未对外地客户在无锡的社保缴纳条件作出特别要求。
2、个人购房2年内限卖,法人单位购房3年内限卖
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3、规范中介行业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二手房网签管理,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目前,无锡市的存量房交易资金还处于“托管”阶段,即交易方自愿决定是否将资金交由监管机构管理。此次“锡四条”的正式提出,意味着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即将提上日程。
1、自2017年5月20日24时起,对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出售二手住房,具体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继续对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予要符合限购政策,江阴、宜兴户籍居民执行市区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2、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3年)方可转让。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不受该规定限制。
二、官方首次解读********的内涵、运作方式等方面一直没有官方界定。为此,近期官方对****进行了全方位的答疑(内容主要来源于《金融时报》),有一定参考价值:
“****”并非一个确定、规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以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其本质是未经国家批准而经营汇兑、借贷和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为贪腐、赌博、走私、骗税、偷逃税等提供资金通道,也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
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最重要的证据,除部分直接拿现金通过****兑换外,绝大多数则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1)跨境“对敲”,即采用境内交割人民币、境外交割外币,资金形式上不跨境的汇兑方式(简称“跨境汇兑型模式”),实现资金实质上兑换和跨境转移。如当境内客户需要资金出境时,将境内人民币转账至****指定的境内账户;****在境内收到人民币之后,通知其境外组织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这也是目前****的最主要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等款项通过****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进行逃汇。
(2)构造交易,即以虚假欺骗性手段,虚构姿山吵或构造合法交易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支付结算型”模式。如利用道具商品进出口实现资金跨境以及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等。
(3)其他非法经营模式,如唯庆黄牛换汇、非法改装移机境迹侍外的POS机刷卡、银行卡境外刷卡提现、非法分拆购付汇、现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较常见;为规避打击,近年来还出现利用虚拟货币、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1)通过低买高卖外币赚取差价;(2)按照汇兑交易、资金拆借金额抽取“客户”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佣金;(3)通过交易骗取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跨境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行为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近年来,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一直以来是外汇管理部门的查处重点。
2、整体上看,现阶段****经营主要呈现多个特点,如分布地区较广(东南沿海地区较为集中)、经营方式多为家族型(往往具有黑社会性质)、服务对象较广以及经营手法较为隐蔽(一般为境内外独立交割、使用现金支付)。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个人在境内购汇、结汇一般只能在银行进行,小额兑换也可以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因此,在上述场所以外办理结汇、购汇均为非法,涉嫌与****交易。事实上,当前合法交易的跨境汇兑渠道是畅通的、便利的,市场主体合法的用汇需求均可得到满足。
2、老百姓应树立合法经营、合法用汇意识。不要对洗钱、逃骗税、跨境赌博等非法用汇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听信****宣称的“便宜”“便利”谎言。
3、保护好关系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的物件(信息)。妥善保管自身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私(公)章、社交帐号、公司营业执照等,更不要贪图小便宜,出租、出借、出卖以上物件,否则轻则财产损失,重则陷入违法犯罪陷阱。社会公众发现****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外汇局举报,并提供证据信息。
1、加强与公安、央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合作,大力挖掘****线索,全力配合公安侦破****案件。2021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案件70余起。
2、严厉查处****交易对手。2021年以来立案处罚案件1600余起,并持续开展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加强警示教育。
3、对未尽职履行外汇展业要求、为****提供便利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追责问责。
1、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跨部门合作,与公安、央行、海关、税务等部门保持密切合作,积极挖掘****违法犯罪线索,加强线索移送与打击惩戒,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加大对****交易对手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及违规跨境转移资产行为。通报、公示****交易对手外汇违规行为,处罚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3、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展业原则。指导银行、支付机构强化对合作机构、接入商户、电商平台等身份识别管理,对为****提供资金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大追责力度,压实金融机构责任,积极排查、封堵金融机构风险漏洞。
早在2002年1月,央行便发布了《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取缔了****。但近年来,****仍然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样的:
1、对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来看,可以通过****这一路径来获得相关金融服务,虽然其付出的成本更高。
2、对于有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主体而言(如贸易类企业等),跨境资金的流动需要经过繁琐的流程、审批以及需要提交真实性的合规材料,通过****则可以省去很多事,即规避政策约束。
3、对于**受贿、赌博犯罪等主体而言,****则充当着洗钱的通道。
1、****是跨境资本流动的暗渠,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造成了较大冲击,既有可能成为“热钱”的流入渠道,也有可能成为协助本国资本外逃的帮凶。
2、****资金交易一般十分隐蔽,脱离现行统计监测视线,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影响经济形势判断。
3、****不仅为交易对手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转移的通道,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方便,助长了侵吞国有资产、涉恐、**、走私、贩毒、骗税等犯罪。
为解决上述问题,政策层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做改变,其思路便是一贯的“开正门、堵偏门”。具体看,
1、近年来政策层面也在不断释放红利,如近年实行的“收结汇灵活”便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与“谁采购,谁付汇”的限制。
2、对于一些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服务,以及无法快速有效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普惠金融则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因此,从目前来看,通过合法的渠道已经基本能够满足跨境资金的常态流动,而近年来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约束也越来越少。不过,对于刻意规避政策约束(贸易真实性等)以及以洗钱为目的的行为,则以加强打击力度为主。事实上,2015年以来,国家外管局连续多年开展打击****专项行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推进****案件破获及其交易对手查处工作,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是洗钱犯罪的一种形式,基于此需要从更高层面来对反洗钱进行讨论。实际上,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反洗钱的关注力度显著提升,如今年4月和6月央行分别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主要是因为反洗钱目前已被列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往往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需要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统筹,否则效果必然会打折扣。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打击**背后的金主也视为反洗钱的内容之一。
2、近年来,政策层面一直在丰富反洗钱的框架,将非银行支付、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贵金属交易、离岸公司等等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均被纳入进来。与此同时,反洗钱也扩展至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
2021年6月1,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1、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贷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等,这里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以及其它。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3、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界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即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POS机办理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lx668.com/poszx/178589.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